《民法典》之意思表示及其方式
主讲律师——王平丽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可以说,意思表示作为民事法律行为中最为核心的要素,对于确定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具有重要作用。那么,什么是意思表示呢?
意思表示中的“意思”是指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心意图,“表示”则是指将内心意思以适当的方式向适当对象表示出来的行为。因此,简单来说,意思表示就是指行为人通过语言、文字或者其他行为方式,表达自己意愿的行为。
在现实生活中,行为人作出意思表示的方式很多,归纳起来大体上可以分为两类:一是以明示的方式,比如采用口头、书面方式直接向相对人作出意思表示。二是以默示的方式,这种方式虽不如明示方式那么直接,但通过其行为可以推定其作出一定的意思表示。比如,你在超市结账时,将商品放在收银台上,这就是一种默示的意思表示,表达了你要购买这些商品的意愿;你向自动售货机投入货币时,就是作出了购买物品的意思表示;你向无人售票的公交车投入货币时,就是作出了缔结运输合同的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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