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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简普法第八十五期:《民法典》特别法人

《民法典》特别法人

主讲律师——阮惠华

 

      特别法人是指我国现实生活中存在的,既不属于营利法人,也不属于非营利法人,而又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特别法人的类型包括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

     特别法人具有以下特点:1.特别法人是为了公益目的或其他非营利目的而成立,但不具有出资人和设立人,而是依据国家法律或政府的命令而设立的法人。2. 特别法人具有法人的组织形式。特别法人有自己的名称、住所、组织机构,也有一定的财产和经费,同时有法定代表人,并且依照法律规定而设立,是一个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体。3. 特别法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能够以自己的财产或经费承担民事责任。4. 特别法人的外延具有法定性,即只有特定的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才属于特别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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