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言简普法

Law

言简普法第八十二期:《民法典》营利法人的出资人滥用权利的责任承担

 

营利法人的出资人滥用权利的责任承担

主讲律师——蓝文娟

 

      营利法人的设立需要依法进行,包括制定法人章程、依法登记成立以及取得营业执照。营利法人应设权力机构,行使修改法人章程,选举或者更换执行机构、监督机构成员等职权。

      营利法人的出资人在享有权益的同时,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营利法人的出资人不得滥用出资人权利损害法人或者其他出资人的利益;滥用出资人权利造成法人或者其他出资人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营利法人的出资人不得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损害法人债权人的利益;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法人债权人的利益的,应当对法人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总的来说,营利法人是我国企业法人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设立、运营和责任都受到法律的严格规定和保护。

 

详情请点击左上角图片链接!

地址:河源市源城区华侨城A2栋4号商铺
电话:0762-3456768
邮编:517000
邮箱:GDwangmiaomiao@163.com

Copyright © 2016 广东言简律师事务所

粤ICP备2022022462号

访问人数:1459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