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之法人终止后的清算
主讲律师——曾敏蕾
最近,接到一个这样的咨询,孙某拥有对某某公司的一笔债权,该公司仅有一个股东,并且是法定代表人,但是该公司现在已经注销,他也是后面才知道该公司注销情况,这种情况应该怎么处理?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十八条规定,法人解散的、法人被宣告破产的或者有法律规定的其他原因,依法完成清算、注销登记的法人终止;因此,一般来说,法人终止是需要进行清算和注销登记;根据第七十条规定,法人解散的,除合并或者分立的情形外,清算义务人应当及时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而法人的董事、理事等执行机构或者决策机构的成员为清算义务人。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如果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并且听你说到该公司未通知你这个债权人就注销了公司,那么根据《公司法》第185条规定,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如果某某公司未经清算就注销登记,并且未通知债权人,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应当承担其民事责任;
那现在公司已经注销了,孙某应该起诉谁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四条规定,企业法人解散的,依法清算并注销前,以该企业法人为当事人;未依法清算即被注销的,以该企业法人的股东、发起人或者出资人为当事人;
也就是说,可以以该公司的股东、发起人或者出资人为被告进行诉讼,追回该笔货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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