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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简普法第七十九期:《民法典》之法定代表人职务行为,谁担责?

民法典法定代表人职务行为,谁担责?

主讲律师——田飞

 

      法定代表人对外以法人名义进行民事活动时,其与法人之间并非代理关系,而是代表关系,且其代表职权来自法律的明确授权,故不需要有法人的授权委托书。因此,法定代表人对外的职务行为即为法人行为,其后果由法人承担。如: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对外签订了采购合同,该采购合同并没有公司盖章,仅有法定代表人签名,该采购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公司应按约定履行。

     法人对法定代表人所负的责任,也包括越权行为的责任。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比如:甲公司的股东会决议规定法定代表人仅能代表甲公司对外签订标的额500万以下的合同。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代表甲公司实际与乙公司签订了标的额为600万的合同,甲公司没有盖章,但乙公司并不知道甲公司的该股东会决议的内容,乙公司是善意相对人,该600万的采购合同虽然只有甲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名,没有甲公司盖章,但仍然对甲公司发生法律效力,甲公司要按约定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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