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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简普法第七十八期:《民法典》之有限责任公司的“有限”责任

《民法典》有限责任公司的“有限”责任

主讲律师——廖燕芳

 

      今天来和大家分享有限责任公司“有限”的含义, 有限责任公司里面有两个“有限”,一个有限是指公司以其资产为限,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也就是说如果公司经营不善,出现资不抵债的情况,公司是以全部资产承担责任。第二层的意思是指公司的股东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也就是说,哪怕公司欠债1亿,我认缴出资额是20万,我只要缴足了这20万的出资额,剩余债务就跟我个人没有关系了,我对剩余的债务是不承担责任的。

      问:有些人为了降低公司经营风险,就无限度的减少公司注册资本,这种做法是不是可取呢?

      答:我们建议公司的注册资本要充足。注册资本低会导致公司的启动资金减少,造成公司初期的经营困难,此外,交易相对方可能会通过多种途径查询公司的注册资本,注册资本过低,会存在丧失交易机会的风险。

      问:有限责任公司的“有限责任”是绝对的吗?

      答:不是!如果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只有一人,这个就是我们通常说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一定要依法经营、规范经营,否则,可能会面临承担公司债务的风险。具体说来:首先,要把股东的财产和公司的财产严格区分开来,公司账户和股东账户不能混用。第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要按规定完善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第三,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应举证证明公司财产和股东自己的财产是相互独立的,否则,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在经营有限责任公司的过程中,如果出现股东人格和公司人格混同的情形。比如:股东无偿使用公司资金或者财产,股东用公司的资金偿还个人债务等行为,致使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无法区分的、双方利益不清的;或者是公司股东对公司过度支配与控制,操纵公司的决策过程,使公司完全丧失独立性,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以上这些存在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的行为,也可能会造成“有限公司,股东承担无限责任”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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