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之个体工商户与农村承包经营户(2)
主讲律师——王旺旺
上一期,我们学习了民法典中个体工商户与农村承包经营户的法律规定。今天我们继续了解在民事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与农村承包经营户的诉讼主体资格的知识。
根据《民诉法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在涉及个体工商户的民事诉讼中,一般以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当事人。有字号的,以营业热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经营者的基本信息。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要以登记的经营者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在涉及农村承包经营户的民事诉讼中,实践中存在两种做法,一是以农村承包经营户为诉讼主体:如对于承包合同纠纷,以发包方和承包方为当事人。二是以农户成员为诉讼主体。农户成员为多人的,由其代表人进行诉讼。代表人为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证书上记载的人,或者在承包合同上签名的人以及农户成员推选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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