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之宣告失踪
主讲律师——阮惠华
今天和大家分享一个案例,某公司工作人员小琳一直联系不上该公司的总经理,警方也没找到他的行踪 ,导致该公司的债权债务无法正常处理。因此,想咨询法律顾问该如何处理。
其实小琳面临的问题可以适用《民法典》中宣告失踪的相关法律规定来予以处理。宣告失踪是指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对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间的人宣告为失踪人的制度。依据民法典第40条规定,宣告应当具备以下条件:①必须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两年;②须由利害关系人向法院提出申请;③须由法院根据法定程序宣告,即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公告期满仍无音讯的,宣告失踪。
宣告失踪这个制度的目的是通过法院确认自然人失踪的事实,解决失踪人财产无人管理及其应履行的义务不能得到及时履行的非正常状态,以保护失踪人和利害关系人的利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如主张债权债务等。一般是人民法院经利害关系人申请,之后发出公告寻找失踪人,公告期满,该自然人仍毫无音讯的,则宣告为失踪人,并为该失踪人指定财产代管人。如果被宣告失踪人重新出现那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失踪宣告,并要求财产代管人及时移交财产并报告财产代管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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