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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简普法第七十二期:《民法典》之监护权恢复

《民法典》之监护权恢复

主讲律师——曾敏蕾

 

    假设根据上期讲述的真实案例林某在经过人民法院法院依法撤销其监护权之后,对自己的行为有进行深刻反省,并且决定痛改前非,对孩子照顾有加这种情况,林某可以申请恢复对小孩的监护权吗?

    这是可以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八条被监护人的父母或者子女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除对被监护人实施故意犯罪的外,确有悔改表现的,经其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在尊重被监护人真实意愿的前提下,视情况恢复其监护人资格,人民法院指定的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的监护关系同时终止。

    并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8条规定,被撤销监护人资格的侵害人,自监护人资格被撤销之日起三个月至一年内,可以书面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监护人资格,并应当提交相关证据。因此如果林某想要恢复对其小孩的监护权应当在被撤销监护人资格后一年内向人民法院提出。

    林某在恢复监护人资格后,应该悉心照顾其小孩直至成年,如果中途仍出现虐待小孩的情况,村委会依然可以申请撤销其监护权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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