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之监护权撤销
主讲律师——田飞
这是一起发生在福建省仙游县的真实事件,村委会以林某长期对小龙的虐待行为已严重影响小龙的身心健康为由,向法院请求依法撤销林某对小龙的监护人资格,指定村委员会作为小龙的监护人。在法院审理期间,法院征求小龙的意见,其表示不愿意随林某共同生活。
法院经审理认为,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履行相应的监护职责。林某作为小龙的监护人,未采取正确的方法对小龙进行教育引导,而是采取打骂等手段对小龙长期虐待,经有关单位教育后仍拒不悔改,其行为已经严重损害小龙的身心健康,故其不宜再担任小龙的监护人。因此判决撤销林某对小龙的监护人资格,指定村委员会担任小龙的监护人。
撤销父母监护权是国家保护未成人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制度,父母作为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若不履行监护职责,甚至对子女实施虐待、伤害或者其他侵害行为可依法撤销其监护权。且撤销其监护权并不免除父母依法负担子女抚养费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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