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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简普法第六十七期:《民法典》民事权利能力与胎儿利益保护

《民法典》民事权利能力与胎儿利益保护

主讲律师——钟桂威

 

      今天我来分享一下民法典中,关于民事权利能力的法律规定。

      我们知道民法典与我们息息相关,民法典规定了我们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那我们民事主体的各项权利是哪里来的,又是何时开始拥有的。民法典第十三条就规定了,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承担民事义务。也就是说,我们自出生开始,民法典就赋予了我们民事权利能力。那么有人就问了,胎儿享有民事权利能力吗?胎儿虽然没有出生,但也具有生命的。我们的民法典自然考虑到这个问题。民法典第16条就对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所以在特殊情况下,胎儿是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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