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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简普法第六十二期:未成年人在超出其年龄智力程度网络充值、打赏主播的行为有效吗?

未成年人在超出其年龄智力程度网络充值、打赏主播的行为有效吗?

主讲律师——王旺旺

 

        随着互联网发展和普及,未成年人上网行为日常化,未成年人网络打赏、网络充值行为时有发生。那么,未成年人在超出其年龄智力程度购买游戏点卡或者打赏主播的行为有法律效力吗?作为监护人的家长能不能追回充值款或者打赏费用呢?对于这个问题,我们要看未成年人有没有民事行为能力,他们的行为有没有法律效力?

      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他们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未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是无效的。

      因此,如果未成人在八周岁以下或者在八周岁以上,但是上网充值游戏点卡、打赏主播等行为,超出其年龄智力程度或没有经过监护人同意或者追认的话,那么他们的行为也是无效的,作为监护人的家长是有权要求返还打赏或充值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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