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方能否以卖方未提供发票为由拒付货款
主讲律师—阮惠华
在市场交易中,以借口卖方未开具发票而拒绝付款的买方越来越多。那么,在法律上,买方可否以卖方未开具发票而拒绝付款?开具发票是否可以构成买方拒绝付款的抗辩理由?
在交易当中,主要看买卖双方的合同是如何约定的。①合同约定先开票后付款,买方可拒绝。约定付款的前提条件为开具发票,这属于当事人意思自治,且并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当属有效约定。若合同中约定付款前提条件为开具发票,则买方付款前,卖方应当开具发票,卖方未开具符合合同约定的发票,买方可以未达付款条件为由,拒绝付款。②合同未约定先开票后付款,买方不可拒绝。合同约定并未将开具发票作为支付货款的前提条件,买方不能以卖方未履行开具发票的合同附随义务抗辩其支付货款的合同主要义务。因为对于买卖合同而言,买方负有给付货款的主给付义务,卖方负有交付货物的主给付义务,开具发票是卖方应尽的附随义务即从给付义务。故如无特别约定开具发票系支付款项的前提条件,实际交易习惯中也没有形成先交票再付款的交易习惯,那么买方无权要求卖方先开票再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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