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面湿滑摔倒,谁担责?
主讲律师——田飞
我们先来看一个案例:
郑某在某商场逛街,经过湿滑地面,走到扶手电梯口准备下电梯时不慎滑倒摔伤。根据监控显示,事故发生前,该商场的保洁员洒了少量的水,但并未立即拖干,也未在水渍旁设置安全警示标志。事故发生时郑某走路步伐较快,扶手电梯设有安全警示标志。郑某摔伤后经医院诊断为右手骨折。
双方因赔偿问题无法协商一致,郑某向法院提起了诉讼。法院审理认为,商场作为从事经营活动的公共场所管理人,对郑某具有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其未及时清理地面的水渍,也未在水渍旁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对郑某滑倒受伤的损害后果具有一定过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郑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事故发生前走路步伐较快,且未注意扶手电梯安全警示标志,对自身安全未尽到足够的安全注意义务,对其自身滑倒受伤的损害后果也具有相应的过错,可减轻商场的赔偿责任。综合本案实际情况,法院酌定双方均承担50%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商场作为公共场所,有责任为顾客提供一个安全的购物环境。如果地面湿滑,将容易引起顾客滑倒,给他人带来很大的安全隐患,如造成人身损害后果,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同时,为了自身的人身财产安全,公民也应尽到基本的出行安全谨慎义务,否则对自身滑倒受伤的损害后果也具有相应的过错,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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