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借条中只写明保证人,如何承担保证责任?
主讲律师——王旺旺
日常生活中,我们经常会遇到为亲友的债务作保证人的情况,但在提供担保时往往只是借条上的保证人处签了字,没有约定保证方式、保证范围等内容。那么,当担保的债权无法实现时,作为保证人要承担什么样的保证责任呢?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
因此,在借条中只写明“保证人”字样,属于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保证方式应认定为一般保证,只有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即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通过起诉或者申请仲裁对债务人取得执行根据,或者以赋予强制执行力的公证债权文书为执行根据,就债务人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完毕后,债务人仍不能清偿全部或部分债务)时,保证人才承担保证责任。
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一条 保证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因此,如果在借条中只写明“保证人”,属于未约定保证范围的情形,此时保证人要对全部主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即保证人需要对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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