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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简普法第四十九期:酒桌上这4种行为要负法律责任,别不当回事!

酒桌上这4种行为要负法律责任,别不当回事!

主讲律师——王平丽

      “逢宴必酒,逢酒必劝,逢劝必猛”,春节期间,酒局不少,您劝酒了吗?您知道劝酒有可能承担法律责任吗?酒桌上的哪些行为要负法律责任呢?

       首先,咱们来了解一起因醉酒死亡引发的赔偿案件。
  一家职业培训学校负责人陈某在某饭店宴请周某、孟某等8人。周某不胜酒力酒醉不醒,次日早晨被发现因酒精中毒死亡。周某家人随后将该培训学校及参加饭局的7人全部告上法庭,要求共同赔偿周某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共计11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定,周某作为成年人,对酒精中毒死亡负主要责任,应承担赔偿责任的70%。组织饭局者陈某承担20%的责任,其余6名参与人共同承担剩余10%的责任,共计赔偿周某各项费用3.5万余元。  

可见,饮酒人处于醉酒的危险状态时,其他共饮人负有一定的注意义务。这种义务不仅是道德义务,也是法定义务。下面,为您总结酒桌上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4种行为:

  1.强迫性劝酒。比如,用“不喝不够朋友”等语言刺激对方喝酒,或在对方已喝醉、意识不清、没有自制力的情况下,仍劝其喝酒的行为。
  2.明知对方不能喝酒仍劝其饮酒。比如,明知对方身体状况不佳,仍劝其饮酒诱发疾病等。
  3.未将醉酒者安全护送。比如,饮酒者已失去或即将失去对自己的控制能力,神志不清无法支配自身行为时,酒友没有将其送至医院或安全送回家中。
  4.酒驾未劝阻导致车祸等损害。比如,明知饮酒者酒驾而酒友未加劝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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