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劳务合同就能否定劳动关系吗?
主讲律师——田飞
时常能接到朋友、客户的咨询,考虑签订劳动合同之后,要给员工购买社保,没有购买社保,如发生工伤事故,又需要赔付大额工伤赔偿费用。而且如果确实需要辞退员工或合同到期之后不续签,也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企业考虑签订劳动合同的用工成本太高,就把原来的劳动合同,直接替换成劳务合同,来跟员工签,以此来避免这些支出和风险。
实际上,这种做法很可能达不到用人单位原设想的目的的。用人单位与员工是成立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不是简单的看双方签订的是劳动合同还是劳务合同,还要从实体条件去判定。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具备下列三个条件的,可以认定双方成立的是劳动关系: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不包含个人,所以如果个人聘请员工,是不成立劳动关系的,是劳务关系。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也不成立劳动关系。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符合上述三个条件的,可以判定双方成立的是劳动关系,即使双方签订的是劳务合同,也不能以此否定双方的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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