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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简普法第四十五期:动产和不动产所有权转移方式的区别

动产和不动产所有权转移方式的区别

主讲律师——阮惠华

       今天,我们来聊聊《民法典》中,关于动产和不动产确定所有权转移、确立方式的区别。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不动产是以登记来确定其所有权人。而《民法典》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也就是说,不动产所有权的转移,以登记为准。动产所有权的转移,以交付为准。什么意思呢?

       比如说,你买一个房子,钱付了,卖方把钥匙给你了,你也住进去了,但还没有过户。这个时候,房子还不能算你的,只有办理完过户手续,房子登记到你名下,房屋所有权才完全属于你。但是,如果你是买一个车子,钱付了,对方把车给你了,即使还没办理过户,这个车子已经算是你的了。

       那么,车子的登记就没有任何意义呢吗?也不是。《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的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这什么意思呢?还是刚才那个例子,你买一个车子,钱付了,对方把车给你了,但没有过户。这个时候,车子已经属于你所有了。但是如果卖方又说要把车借回去开两天,你同意了。没想到卖方随后就把车又卖给了第三人,第三人对车已经归你这件事并不知情,价格也是正常价格,那么这个第三人就属于善意第三人,车归你所有这件事不能对抗第三人,这个时候车就归第三人了。你只能找卖方要求赔偿损失。但是,如果第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车已经归你了,或者没有付清车款,这个时候他就不属于善意第三人,你作为车主可以找他要求返还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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