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官司时证人证言有用吗?
主讲律师——王苗苗
时常有人说,证人证言没用的,打官司时交到了法院,法官也不认,这种说法到底对吗?今天我们就一起来看看在民事诉讼中,证人证言的效力是怎样规定的?
首先,对于对证人证言的效力及是否采信,是由人民法院通过对证人的智力状况、品德、知识、经验、法律意识和专业技能等进行综合分析后作出判断。这里也特别提醒,为了不影响证人证言的效力,证人在陈述或者出具证言时,必须由其本人完成,他人不得代为书写。同时,证人证言应当是证人耳闻目睹的与案件有联系的客观情况,不得对这些事实作主观上的评价。别人看到或听到转告的所谓传闻证言,也不能作为证人证言的内容。
其次,出具证言的证人还应当出庭作证,接受法官、各方当事人询问,如果证人无正当理由未出庭的,仅以书面方式提供的证言,是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也就是说,在打官司时我们有证人能够为案件某个方面的事实作证,该证人也书写了书面的证人证言,我们如果将该证人证言向法庭提交作为案件证据的,是需要向法庭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如果一个证人仅仅书写了书面的证言,而最终没有出庭接受询问的话,那么这份证人证言将不能被法庭采信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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