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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简普法第二十九期:“约定管辖,你真的懂吗?”

约定管辖,你真的懂吗?

主讲律师——田飞

(客户):田律师,刚刚收到通知,我公司的账户被合作方冻结了,是被深圳法院冻结的,很奇怪深圳法院怎么可以来冻结,我们的合同是约定了合同签订地法院管辖的,我们的合同是在河源签订的?

(律师):对方是只申请了诉前财产保全,没有同步起诉,是吗?

(客户):是的,我们去了解了,就只是申请了诉前财产保全,没有起诉我们。

(律师):那你把合同发给我看一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

        第一百零四条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因此,诉前财产保全管辖法院不受诉讼管辖约定的限制,诉前财产保全管辖法院除了对案件起诉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之外,还包括被保全财产所在地法院。

       怎样约定管辖,才能合法有效,明确并可执行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35条约定,第三十五条 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在实践中,经常遇到协议约定发生纠纷向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法院起诉,但协议确没有约定协议签订地、履行地在哪,管辖约定无法执行,或者虽然约定了协议签订地、履行地,但不明确,如:本协议于  年  月  日签订于广东省河源市。刚刚客户咨询正是属于此种情况,河源市包括五县一区,协议直接约定广东省河源市约定不明,容易产生争议,可约定签订于河源市源城区、河源市东源县城。因此为确保管辖约定合法明确可执行,关于合同签订地、履行地约定必须具体,在发生纠纷时才能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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