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民法典中“重大误解”?
主讲律师——王旺旺
意思表示真实是民事法律行为成立的必备要件之一。然而在实际生活中,行为人所表达出来的意思和其实际想要表达的意思时常会不一致,即意思表示有瑕疵,这就难以达到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目,而重大误解就是意思表示瑕疵的一种重要形态。因此,我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就规定了,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的。
那么我们如何理解“重大误解”呢?
首先,根据《民法典总则编司法解释》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或者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价格、数量等产生错误认识,按照通常理解如果不发生该错误认识,行为人就不会作出相应意思表示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重大误解。
其次,对于举证责任方面,仍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则。根据《民法典总则编解释》第19条第2款规定:“行为人能够证明自己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时存在重大误解,并请求撤销该民事法律行为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但是,根据交易习惯等认定行为人无权请求撤销的除外。”
与此同时,如果存在重大误解的情形的,行为人要请求撤销民事法律行为的,要在法定期限内行使撤销权。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详情请点击左上角图片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