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居住权,您需要了解更多些
主讲律师——王旺旺律师
什么是居住权呢?居住权有什么法律特征呢?
1、居住权的含义和法律特征
居住权是自然人依据合同或遗嘱而取得的,在他人享有所有权的房屋上为满足生活居住需要所设立的一种享有占有、使用权能的用益物权。
居住权的法律特征有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居住权是在他人住宅上设立的物权。居住权只能在他人所有的住宅上设立,其他类型的不动产物业(如商铺、商业办公楼、商业公寓等)上不能设立居住权。
其次、居住权是为特定自然人生活居住的需要而设定的权利。居住权人只能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不享有居住权,而且只能将享有的居住权的住房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不能用于出租、抵押等其他用途。此外根据《民法典》三百六十九条规定,居住权不得转让和继承。
第三、居住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权利。
2、居住权制度设立的目的是什么?
根据《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规定,居住权设立的目的即满足居住权人生活居住的需要。因此,居住权的设立可以更为有效地保障社会弱势群体的权益,特别是对丧失劳动能力的老年人和离婚时一方生活困难无法解决住房问题时具有现实意义。
例如,在离婚时,一方既要取得房屋的产权,又要考虑给予另一方居住保障,那样就可在房屋上设立居住权,约定有限的居住权期限,并增加居住权消灭的约定条件,如另一方再婚后居住权消灭,孩子成年后居住权消灭等等情形。
再如,对再婚老人而言,设立居住权可以为再婚配偶在房产内的居住设立保障,又不会带来房屋所有权归属的争议,既避免了再婚配偶无房居住的不安,又实现了再婚配偶与子女间的和谐相处。
此外,对无子女的老人而言,可以通过设立居住权,实现以房养老,一方面可以通过转让房产后获得一定的财务保障;另一方面又保障自己转让房屋后的居住权利。
另外,我们在设立居住权时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1、关于设立方式方面:
当事人订立居住权合同是设立居住权最主要的形式。通过订立居住权合同设立居住权的,必须到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住宅所有权人可以以遗嘱的方式为他人设立居住权,即住宅所有权人在自己的遗嘱里明确为他人设立居住权。
除刚提到的以合同和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外,居住权还可以通过法院判决的形式设立。《民法典》第229条规定,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
2、居住权具有无偿性原则:居住权一般为无偿设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关于居住权的期限方面:由于居住权制度设计的目的是保障居住权人的生活居住的需要,其期限一般具有长期性、终生性居住权期限届满或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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