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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简普法第十一期:情势变更对合同履行的影响

情势变更对合同履行的影响

主讲律师——阮惠华律师

什么是情势变更原则?

       情势变更原则,是指在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在合同领域,对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条件是相当严格的,应当具备的条件有:

 ●    一是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重大变化。

       什么情况是属于重大变化呢?

       首先,这种重大变化是一种客观情况,要达到足以动摇合同基础的程度。

       第二,这种重大变化应发生在合同成立后至履行完毕前的期间内。如果这种重大变化发生在履行完毕后,合同权利义务因履行完毕而终止,自然没有调整合同权利义务的必要和可能。

       第三,这种重大变化应当是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

       第四,这种重大变化不属于商业风险。

 ●    二是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

       情势变更制度是为了实现合同正义,对当事人意思自治所作的调整,但这种调整必须限制在非常必要的情形内。合同严守是原则,情势变更制度只能是例外。只有在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时,才可能适用情势变更制度,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进行干预和调整。

       如果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了符合上述情势变更的适用条件的,应该如何处理呢?

       首先,合同双方当事人重新协商,即通过再协商,按照重新达成的协议来确定双方当事人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双方无法重新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申请变更或解除合同并免除当事人责任。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确定变更或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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