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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简普法第九期:准予离婚的六种法定情形

准予离婚的六种法定情形

主讲律师——赖欣颖律师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下面为大家简单介绍应当准予离婚的六种法定情形: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的。

       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结婚的违法行为。重婚有两种表现形式:法律上的重婚和事实上的重婚。法律上的重婚是指有配偶又与他人登记结婚。事实上的重婚是指有配偶者与他人虽未登记结婚,但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的共同生活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的。

五、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

六、经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1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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