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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简普法第一百四十五期:《民法典》之留置权

《民法典》之留置权

主讲律师——赖欣颖律师

      今天我们来聊一聊留置权,留置权是指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就该动产优先受偿的权利。这时,债权人便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便为留置财产。

      留置权是经济生活中较为普遍存在的一种担保形式。留置权设定的目的在于维护公平原则,督促债务人及时履行义务。

      留置权成立的要件是什么?

      第一,债权人已经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第二,债权人占有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比如,保管合同中寄存人不按期交付保管费,保管人可以留置保管物,此时留置权成立。如果保管人留置的是债务人的其他财产,则该留置权不能成立。

      第三,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如果债权未到期,那么债务人仍处于自觉履行的状态中,还不能判断债务人到期能否履行债务,这时留置权还不能成立。只有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债务人仍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才可以将其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留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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