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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简普法第一百四十四期:权利质权应当如何使用?

权利质权应当如何使用

主讲律师——阮惠华律师

      今天,为大家聊聊《民法典》关于权利质权的相关规定。

      质权是指为了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第三人将自己的动产或权利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法律制度。简单来说,质权就是一种用来保障债务履行的手段。首先,让我们了解一下什么是权利质权。权利质权是指以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等权利作为担保的质权形式。根据《民法典》第440条规定,这些权利可以被出质,以确保债权人的债务能够得到履行。

      权利质权的设立需要满足一定条件。《民法典》第441条规定,权利质权的设立通常需要将权利凭证交付给质权人,或者办理出质登记。具体需要交付凭证还是登记,取决于具体的权利类型。在质权存续期间,质权人有权利优先受偿。也就是说,如果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质权人可以通过折价、拍卖或变卖质押财产来优先获取偿还。此外,值得注意的是,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不得擅自使用或处分质押财产,否则将承担赔偿责任。

      希望通过今天的讲解,大家对权利质权有了更清晰的认识。质权制度在保障债权人权益、促进交易安全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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