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言简普法

Law

言简普法第一百四十三期: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转让的动产不得出质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转让的动产不得出质

主讲律师——赖欣颖律师

     《民法典》第四百二十六条 对禁止出质的动产进行了规定,明确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转让的动产不得出质。意味着并不是任何动产均可以出质,如果以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转让的动产出质的,则该设立质权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哪些财产可以作为质权标的物,各国规定不尽相同。有的国家规定,各种财产上均可以设立质权;有的国家规定,质权的标的限于动产;对于哪些动产可以设定质权,则大多不作列举。根据民法的法理,法律不禁止的,都应当是允许的;而法律未明确规定禁止转让的动产,都可以作为设定质权的标的物。

      合法拥有的,并且依法可以流通和转让的动产可以设定质权。因此,可以设定质权的动产就十分宽泛,如车辆、古董字画、珠宝首饰。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流通的动产不得设定质权,如毒品、管制枪支。

 

详情请点击左上角图片链接!

 

地址:河源市源城区华侨城A2栋4号商铺
电话:0762-3456768
邮编:517000
邮箱:GDwangmiaomiao@163.com

Copyright © 2016 广东言简律师事务所

粤ICP备2022022462号

访问人数:1519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