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转让的动产不得出质
主讲律师——赖欣颖律师
《民法典》第四百二十六条 对禁止出质的动产进行了规定,明确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转让的动产不得出质。意味着并不是任何动产均可以出质,如果以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转让的动产出质的,则该设立质权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哪些财产可以作为质权标的物,各国规定不尽相同。有的国家规定,各种财产上均可以设立质权;有的国家规定,质权的标的限于动产;对于哪些动产可以设定质权,则大多不作列举。根据民法的法理,法律不禁止的,都应当是允许的;而法律未明确规定禁止转让的动产,都可以作为设定质权的标的物。
合法拥有的,并且依法可以流通和转让的动产可以设定质权。因此,可以设定质权的动产就十分宽泛,如车辆、古董字画、珠宝首饰。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流通的动产不得设定质权,如毒品、管制枪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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