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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简普法第一百四十二期:《民法典》之什么是动产质权?

《民法典》之什么是动产质权?

主讲律师——蓝文娟律师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转给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出现时,债权人享有以该动产折价或者就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质押法律关系的当事人为质押人和出质人,客体为质押财产。出质人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而提供质押财产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质权人指接受质押担保的债权人。质押财产指出质人提供的用于担保债务履行的特定的动产。

质权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动产质权是担保物权。

      2、动产质权是在他人的财产上设立的物权。

      3、动产质权由债权人占有质押财产为生效条件。

      4、动产质权是就质押财产价值优先受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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