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之最高额抵押权
主讲律师——王平丽律师
今天我们来聊一聊“最高额抵押权”。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二十条的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财产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有权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
简单来说,最高额抵押权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约定一个最高金额,债权人在该金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这种方式为债务人提供了灵活性,能够在不影响抵押物的情况下,进行多次借款。
最高额抵押是随着商品经济发展而产生的一项重要的抵押担保制度,其与一般抵押相比具有一定的优越性。例如,甲向乙连续多次借款,如果采用一般财产抵押的办法,那么每次借款都要设定一个抵押担保,签订一次抵押合同,进行一次抵押登记,手续十分繁琐;而在借款之前设定一个最高额抵押,则无论将来债权发生几次,只要签订一个抵押合同、做一次抵押登记就可以了。这样做既省时、省力,还可以加速资金的融通,促进经济发展。
举个例子,张先生经营一家小企业,他向银行申请贷款,银行要求他提供抵押。张先生决定用自己的商铺作为抵押,双方约定最高额抵押权为200万元。那么,张先生可以在未来的借款中,最多借到200万元,而不需要每次都重新办理抵押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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