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一般抵押权的小知识
主讲律师——曾敏蕾律师
如果大家观看了前几集视频。那么相信对于抵押权的相关知识,大家应该都有所了解了。
问:如果债务人抵押的财产,进行折价变卖之后,那个钱不足以支付怎么办?
答: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一十三条规定,抵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也就是说,变卖之后的资产如果不足以清偿该债务,那么不足部分仍旧是需要债务人进行承担并且清偿的。
问:如果存在多个抵押权人怎么办呢?
答:那这个其实是有一个效力顺序的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一十四条规定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三项规定清偿:
(一)抵押权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二)抵押权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其他可以登记的担保物权,清偿顺序参照适用前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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