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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简普法第一百三十九期:《民法典》之抵押财产的范围

《民法典》之抵押财产的范围

主讲律师——廖燕芳律师

       抵押权作为一项重要的担保物权,对于保障债权的实现、维护市场交易安全具有重要意义,那是不是所有的财产都可以抵押呢?当然不是。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五条明确了可以抵押的财产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二)建设用地使用权;(三)海域使用权;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四)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五)交通运输工具;(六)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哪一些财产是法律不允许抵押的,你知道吗?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九条的规定,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一)土地所有权;(二)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但是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三)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需要注意的是,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同时以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以及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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