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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简普法第一百三十八期:《民法典》之一般抵押权

《民法典》之一般抵押权

主讲律师——王旺旺律师

      大家好,今天我们来聊聊《民法典》中的一般抵押权。

      抵押权是为了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债务人或第三人在不转移财产占有的情况下,将财产抵押给债权人。若债务人未能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有权就抵押物优先受偿的权利。

      那么,什么财产可以用来抵押呢?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五条之规定,建筑物、土地使用权、生产设备、原材料以及交通工具等都可以成为抵押财产。

      举个例子,小王向银行贷款用于购房,并以其名下的另一套房产作为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如果小王未能按合同约定偿还贷款,银行就有权通过拍卖该房产来优先受偿。当然,这一过程需要遵循法律程序,确保各方权益得到保障。

      设立抵押权需要签订书面合同,合同中应包含被担保债权的种类、数额、抵押财产的详细信息等内容。此外,对于以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等不动产设置抵押权的,还必须进行抵押权登记,并且只有经过抵押权登记,才发生效力。这不仅是法律的要求,也是对双方权利的保护。

      抵押权的实现方式也很重要。在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可以通过协议折价、拍卖或变卖抵押财产来实现债权。对此,我国《民法典》第四百一十条进行了规范。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出,抵押权制度在保障债权人权益的同时,也为债务人提供了灵活的财产利用方式。这一制度也在现代经济活动中扮演着重要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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