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之担保物权的一般规定
主讲律师——阮惠华
今天我们将探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担保物权的一般规定。
首先,我们来了解什么是担保物权。根据《民法典》第388条现行有效,担保物权是为了保障债务履行而设立的物权。它包括抵押、质押等形式。担保物权的设立需要通过订立担保合同,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这意味着,如果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也将无效,除非法律另有规定。
在担保物权中,抵押权和质权是最常见的形式。抵押权是指在不转移财产占有的情况下,债务人或第三人将财产抵押给债权人,以确保债务履行。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有权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质权则是通过转移财产占有来担保债务的履行。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质权人可以通过协议折价、拍卖或变卖质押财产来优先受偿。
担保物权的设立不仅限于不动产,还可以涉及动产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此外,担保物权的设立和行使应当遵循物权平等保护原则。国家、集体、私人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均受法律平等保护,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侵犯。
希望通过今天的视频,大家对民法典中关于担保物权的一般规定有了更清晰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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