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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简普法第一百三十六期:《民法典》之地役权

《民法典》之地役权

主讲律师——王苗苗律师

      大家好,今天我们来聊聊一个与土地使用密切相关的法律概念——地役权。

什么是地役权?

      (案例)张先生拥有一块农田(需役地),但这块农田没有直接通往公共道路的通道。为了方便农田的耕作和运输,张先生与邻居李先生(供役地的所有人)达成协议,允许张先生通过李先生的土地通行。这个协议就是一种地役权,张先生获得了通行权,而李先生的土地则成为供役地。

      也就是说:地役权是一种不动产物权,指的是一块土地(称为供役地)为了提高另一块土地(称为需役地)的使用价值,而允许需役地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对供役地进行某些特定使用的权利。地役权通常涉及通行权、排水权、采光权等。

地役权有什么特点呢?

      1.从属性:地役权是从属于需役地的权利,不能独立存在。

      2.不可分性:地役权不能分割,需役地的所有部分都享有地役权。

      3.永久性:地役权通常是永久性的,除非双方另有约定。

      4.不可转让性:地役权不能单独转让,只能随需役地一同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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