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消费维权,新规来了!
主讲律师——廖燕芳律师
根据今年消费者权益保护日也就是3月15日最高院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对因网购、直播、外卖等网络消费产生纠纷,都有了明确的规定。
记住以下三点,学会怎么维权:
第一,买到货物签收后发现质量问题,真的不可以退吗?
当然可以退! 新规第一条就规定“收货人签收商品即视为认可商品质量符合约定”的这种约定,属于格式条款,应当认定为无效条款;此外,如果约定了赔偿责任一概由经营者承担;经营者享有单方解释权或者最终解释权;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投诉、举报、调解、仲裁、诉讼的合法权利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内容的,都属于无效条款。
第二、网络直播产生的纠纷谁来担责?
新规规定,平台内经营者开设网络直播间销售商品,其工作人员在网络直播中虚假宣传或明知其商品有质量问题仍为其推广、销售的,由此给消费者造成损害的,不仅商家需要担责、主播需要担责、平台也同样要担责。以此,最大程度的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对网络直播购物中夸大宣传的现象进行了约束。
第三,完善外卖的民事责任
新规规定,外卖平台需对入驻的商家进行严格的审核,否则,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外卖平台应对消费者承担连带责任,入驻的商家也不得以订单系委托他人加工制作为由推卸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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