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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简普法第一百三十二期:《民法典》之建设用地使用权

《民法典》之建设用地使用权

主讲律师——曾敏蕾律师

今天分享关于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相关知识:

      根据《民法典》第344条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利用该土地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

      一般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采取出让或者划拨等方式。

      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土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采取招标、拍卖等公开竞价的方式出让。而通过招标、拍卖、协议等出让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依照法律规定以及合同约定支付出让金等费用。

      在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登记。登记机构应当向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发放权属证书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合理利用土地,不得改变土地用途;需要改变土地用途的,应当依法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如果感兴趣的话,可以详细了解《民法典》第344-351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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