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可以作为遗产继承
主讲律师——田飞律师
袁大与袁二系同胞兄弟。2017年农村承包经营土地确权到户,袁大一家及其父母为一户,户主为袁大。后来,袁父、袁母相继去世。袁二以应当继承其父母承包的土地为由,阻止袁大继续耕种相应的部分土地。经村委会多次调解无果,袁大向法院起诉,请求排除袁二妨碍其耕种土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三十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家庭承包经营是指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每一个农户家庭全体成员为一个生产经营单位,与发包人建立承包关系,承包耕地、林地、草地等用于农业的土地。换句话说,家庭承包经营是以“户”为单位承包土地,“户”是承包关系的一方当事人,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户”,系该“户”成员共同共有,而不是“户”中的某个成员。法院查明袁大与妻子、女儿及其父母为一个农户家庭,袁大对其家庭承包经营的耕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从事种植业等农业生产。因此,法院认为袁二阻碍袁大耕种其承包经营土地的行为,侵害了袁大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袁大请求排除袁二阻止其耕种土地,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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