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之用益物权
主讲律师——廖燕芳
在我国,土地、矿产、海域等自然资源均属于国家或者农民集体所有,个人不享有所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无法通过行使所有权的方式来自主地利用这些自然资源,为满足这样的需要,于是就设立了用益物权。
什么是用益物权?依照《民法典》第323条的规定,用益物权,是指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取得用益物权的方式?不同的用益物权取得的方式是不一样的。如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地役权等用益物权,一般通过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之间签订使用权合同的方式就设立;但是宅基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等用益物权,则采取政府行政主管部门行政许可的方式才能设立。
在这里提醒大家在行使用益物权时需要按照合同约定或批准的用途使用。如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在土地上进行非农建设等;采矿权人应按照国家规定和许可范围进行开采,不得无序开采,破坏矿产地的生态环境等。这是用益物权人应负的法定义务,用益物权人违反这些法定义务的,不仅会影响用益物权的行使,而且用益物权人还要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情节严重的,甚至要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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