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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简普法第一百二十六期: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以及表决规则

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以及表决规则

主讲律师——阮惠华

       今天,我们聊聊关于由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以及表决规则。《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规定: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1、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2、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3、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4、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5、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6、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7、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8、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9、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上面9项是由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那每项事项的表决规则也是有区别的,如上面决定前款第六项至第八项规定的事项,因为关系到每个业主的切身利益。为了保证对这三类事项决策的慎重,保证决策能够获得绝大多数业主的支持,决定这三类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3/4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3/4以上的业主同意。其他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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