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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简普法第五期:微信聊天记录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吗?

微信聊天记录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吗?

主讲律师——王旺旺律师

      微信已经成为人们日常生活最常用的支付和通讯方式之一。相对于传统证据而言,微信使用中涉及转账记录,文字图片、微信语音等电子信息能否作为证据使用呢?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电子数据是法定证据种类之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也明确电子数据包含网页、微博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以及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等信息。     

      因此,微信聊天记录可以作为民事诉讼中的电子数据证据使用的。

      虽然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使用有法可依,但是在民事诉讼中,我们需要注意哪些问题呢?

     首先,我们在将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提交时,要证明微信聊天的对方就是案件的当事人。一般而言,我们可以通过对方当事人在微信聊天中的自认、微信账号信息与手机号码绑定是否一致以及通过腾讯公司查询用户的实名认证身份信息等方式来确认对方的主体信息。

      其次,我们要保证微信聊天记录的完整性。特别是涉及确认借款、转账事实等重要信息时,尽量保存完整的微信聊天内容,以便能够反映当事人想要证明的事实。

     三是要保管好微信聊天记录的原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要求,当事人以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原件。当事人在提交微信聊天记录时,除了需要向法院提交微信记录的截图外,还要提供使用终端设备登录本方微信账户的过程演示,聊天双方的个人信息界面,以及完整的聊天记录。

      此外,如果以微信语音作为电子数据证据提交时,还应注意通过一定的方式保存语音的原始记录,比如将微信语音保存在微信收藏中;在微信语音资料中记载的内容应当尽量清晰、准确, 聊天双方对所谈论的问题均有明确的表态,除微信语音外,还应提供其他证据予以佐证。必要时,还可以请公证处对聊天记录做证据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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