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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简普法第一百二十期:《民法典》之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如何合法处置?

《民法典》之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如何合法处置?

主讲律师——田飞律师

      农民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属于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集体财产其中最主要、最常见的就是本集体所有的土地。

      集体所有的特征就要求了民主管理集体事务,涉及集体成员重大利益的事项,必须依照法定程序经本集体成员决定。现实中,往往发生少数村干部擅自决定涉及全体村民利益的大事的情况,群众对此反映十分强烈。为了维护集体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的和谐与稳定,民法典明确规定了须经集体成员决定的事项,其中第一项就是土地承包方案以及将土地发包给本集体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承包。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土地承包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首先,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选举产生承包工作小组;再由该承包工作小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拟订并公布承包方案;然后依法召开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讨论承包方案。承包方案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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