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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简普法第一百一十八期:《民法典》之所有权人对所属之物可以行使的权力

《民法典》之所有权人对所属之物可以行使的权力

主讲律师——廖燕芳律师

问:所有权人对所属之物可以行使的哪些权利?

      1、《民法典》第二百四十条: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占有,就是对于财产的实际管领或控制。一般来说,拥有一个物的前提就是占有,这是财产所有者直接行使所有权的表现。所有权人的占有权受法律保护,不得非法侵犯。

      使用,就是财产所有人对财产的运用,以便发挥财产的使用价值。如使用机器生产产品,在土地上种植农作物,在房产内居住等。

      收益,就是通过财产的占有,使用等方式获取经济效益,比如我们常说的租金、孳息等。

      处分,就是财产所有人对其财产在事实上和法律上的处置的权利,比如我的房子我可以自己占有居住;也可以出租给别人收取租金;我还可以卖掉或是赠送给他人。

      2、《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一条:所有权人有权在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上设立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用益物权人、担保物权人行使权利,不得损害所有权人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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