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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简普法第一百一十五期:《民法典》之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的其他规定

《民法典》之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的其他规定

主讲律师——钟桂威律师

      各位观众你们好,我是广东繁亦简律师事务所的钟桂威律师,欢迎收看言简普法。

      今天我来介绍一下民法典中,关于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的其他规定。

      除了登记和交付行为会产生物权的变动,还有以下情况会发生物权变动。第一,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第二,因继承取得物权的,自继承开始时发生效力。第三,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通过以上三种方式享有不动产物权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办理登记,未经登记,不发生法律效力。

      以上这些你学会了吗?关注言简普法,了解更多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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