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不动产物权变动的生效时间
主讲律师——阮惠华律师
《民法典》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这条内容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确立了不动产物权登记生效的原则。我国法律对物权变动的生效时间做上述规定,目的是什么呢?立法目的一是为了保护不动产物权的安全和稳定,确保不动产权益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二是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需要登记,这一规定要求当事人必须按照法律规定进行登记,从而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通过登记制度,可以使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等行为具备法律效力,从而保障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同时,登记制度也有助于提高不动产交易的透明度和可预见性,促进市场的健康发展。三是促进不动产物权市场的健康发展。通过规定不动产物权变动的生效时间,有利于规范不动产物权市场的交易行为,防止不法分子利用法律漏洞进行欺诈和恶意转移财产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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