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之不适用诉讼时效的情形及原因
主讲律师——廖燕芳
一般认为,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制度的规定,事实上并非任何权利受到侵害时,都会适用诉讼时效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96条中规定四种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的情形。
第一,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其实这是基于对于物权或者知识产权、人身权等侵害产生的一种救济手段。为什么不适用诉讼时效?因为我们知道诉讼时效是从履行期到来或者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侵害才起算诉讼时效,但是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排除妨碍这个行为正在实施,所以没有办法适用诉讼时效。
第二,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的返还财产。假如我是一个房屋的所有权人,我的房子被别人恶意的占有了,此时基于我是所有权人的身份,我可以要求恶意占有人向返还。因为我是这个房屋的所有权人,这个事实不会因为时间经过而改变。所以物权的请求权一般情况下不适用于诉讼时效。
第三,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和扶养费。抚养是指父母对未成年子女之间的义务,赡养是指成年子女对年老父母的义务,扶养指夫妻之间互相的义务。这些义务都是基于当事人之间存在这样的一种婚姻或者父母子女这样的一种亲缘关系而产生的费用。这些费用对于被抚养人、被赡养人、被扶养人而言都是基本的生存保障性权利,法律应该给予特别的保护。因此,也不适用诉讼时效制度。
第四,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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