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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简普法第一百零四期: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受损时的责任承担与补偿办法

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受损时的责任承担与补偿办法

主讲律师——阮惠华律师

      在日常生活中,为保护他人民事权益被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情况为数不少。例如,为了防止被抢劫的人的人身、财产遭受损失,阻止抢劫者逃逸,被抢劫犯刺伤。又如,儿童不慎落水,见义勇为者在施救中受伤,等等。为了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鼓励和支持舍己为人的高尚行为,不让见义勇为者流血又流泪。

      根据《民法典》第183条规定:“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按照承担民事责任的一般原理,受益人不是侵权责任人,对受害人而言不存在任何过错,对受害人所受到的损害也没有因果关系,因此不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而应当完全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但是,当侵权人逃逸、找不到或者侵权人根本无力承担民事责任时,受害人如果得不到任何赔偿或者补偿是不公平的,更不利于助人为乐、见义勇为良好社会风尚的形成,不符合公平正义精神,因此,为了较好地平衡利益、分担损失,让受益人适当给予受害人补偿是合情合理的。

      二是没有侵权人的情形。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有时并无侵权人,如舍身相救落水人员使自己受伤等。在这种情况下,受害人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是合乎情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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