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之民事法律行为中的无权代理行为
主讲律师——曾敏蕾律师
今天我们来分享关于民事法律行为中的无权代理行为
以张三李四王五签订合同为例,张三王五订立合同,但是合同签订时,是李四代替王五签订的,那么李四能否代替王五签名呢?签名之后对王五发不发生效力呢?
根据《民法典》171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也就是说,对王五发不发生效力,就要看王五有没有事后追认,张三可以可以催告王五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王五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那么就对王五不发生效力。
那有人就要问了,如果合同对王五不发生效力,那张三不就吃亏了吗?可能签订合同前已经花费了很多金钱、时间跟精力,张三的权益谁来保障呢?
法律是公平的,当然会保护每一个公民的合法权益。
张三的权益当然要被保障,就看张三在订立合同时是否是知情的,是善意呢?还是恶意呢?
如果张三是善意的,李四实施的行为未被王五追认的,张三有权请求李四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王五追认时李四所能获得的利益。
而且李四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张三还有撤销的权利。
如果张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李四无权代理的,张三和李四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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