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之代理不生效,保险公司依法赔偿
主讲律师——田飞律师
案例:2020年,黄某与高某发生交通事故,致高某受伤,两车受损。经交警部门认定,黄某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高某无责任。黄某驾驶的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2021年,高某的女儿以高某的名义与保险公司就本次事故达成赔偿协议,并按协议支付了赔偿款。
就本次交通事故赔偿事宜,高某向法院起诉,要求保险公司依法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损失。保险公司主张其已履行赔偿协议,在本案中不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依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法律效力。”本案中,高某的女儿在无高某授权情形下与保险公司签订赔偿协议书,且高某对该协议书拒绝追认,该协议书对高某不发生效力,保险公司仍应按照法律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因此,法院最终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高某的合理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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