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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简普法第九十三期:《民法典》之重大误解的认定

《民法典》之重大误解的认定

主讲律师——赖欣颖律师

      (客户咨询):赖律师,我在二手车行以22.3万元的价格买了一辆奔驰二手车,我和二手车行签订了合同,付了全款,把车开回家后才知道这辆车是全损车水淹车,存在重大质量瑕疵,当时,二手车车行工作人员也并没有向我们披露是水淹车,而且22.3万元的价格是车况良好情形下的市场行情价格啊,现在,我可以要求二手车车行解除合同并要求退款吗?

      (律师解答):这种情况,可能会涉及欺诈或重大误解,首先要看廖小姐能否证明二手车车行在出卖车辆是否存在故意欺诈行为,如果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为欺诈,那么,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廖小姐也可以自知道该购买的二手车是全损车水淹车之日起九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二手车车行应该向廖小姐全额返还购车款及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

       那么怎样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呢?根据司法解释,行为人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或者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价格、数量等产生错误认识,按照通常理解如果不发生该错误认识行为人就不会作出相应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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