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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简普法第九十一期:《民法典》之代办入学违反公序良俗

《民法典》之代办入学违反公序良俗

主讲律师——田飞律师

       近年来,一些家长为了让孩子进入名校,不惜采取违规手段,如委托他人办理入学手续。2021年5月,吴某付费委托孙某为其女儿办理进入某大学附属双语学校的入学事宜。后来,吴某的女儿收到了对口公办学校的录取通知书,吴某要求孙某退款,并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审理后认为,吴某规避正常入学政策,扰乱了公平竞争的招生秩序,损害了其他学生的公共利益,违背了公序良俗,因此双方的行为应认定为无效。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行为人取得的财产应予以返还,因此法院支持了吴某的诉求。

      公序良俗是公共秩序和善良习俗的简称,包括但不限于以下7种类型:危害国家政治、经济、财政、税收、金融、治安等秩序类型,危害家庭关系行为类型,违反性道德行为类型,违反人权和人格尊重行为类型,限制经济自由行为类型,违反公正竞争行为类型,违反消费者保护行为类型,违反劳动者保护行为类型。如果法院或仲裁机构在审理案件时发现待决案件事实与其中某一个类型相符,即可判定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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